離婚協議書:在情感與理性之間,好好說再見
具備豐富民、刑事實務與家事案件經驗,以專業維護當事人及子女最大利益。
不是所有相愛的人都能幸運的一起走完一輩子,當兩人發現彼此的價值觀、生活方式或情感需求已漸行漸遠,選擇分開,或許反而能成就彼此更幸福的未來。
在這樣的過程中,離婚協議書扮演著關鍵角色。它不只是法律文件,更是雙方在情感交錯中,努力維持尊重與秩序的具體表現。尤其當雙方有未成年子女時,更需要以理性與溫柔兼顧孩子的權益與穩定生活,讓「好好離婚」成為孩子童年的保護傘,而非童年創傷。
過往常見許多民眾持隨意簽署、內容簡陋、難以執行或內容過於苛刻、不合理之離婚協議書尋求律師協助,然除非原始離婚協議書內容有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之情形,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雙方當事人仍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反悔拒不履約,因此,於決定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之前,請您務必要妥善釐清自己的權利義務於離婚協議書中是否有受到妥善的保護及安排。
以下將說明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及注意事項,然具體細節依各不同案例、情形仍有差別。
離婚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離婚意願與基本資料
離婚協議書首要記載雙方同意離婚的意願,建議同時載明雙方基本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與住址,以利後續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核對人別。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
如果夫妻雙方育有未滿18歲之未成年子女,離婚後父母不再共同生活,需明確約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監護權(親權)的法律上重要意義即為於子女成年前如有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的事項,由父母何人負責決定,可採「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方式,亦有折衷方式可融合兩種不同監護方式:
單獨監護
由一方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同理,如將來未成年子女對於第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時,亦由單獨行使親權人負責。
共同監護
雙方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亦共同承擔法律上責任,通常會約定一方為主要照顧者,未成年子女平日與該方同住,與他方之相處則依會面交往時間約定進行。
折衷/授權式監護
於選擇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的前提下,可以再更細緻約定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金融機構開戶、非緊急之重大醫療、移民、留學、變更名字是否授權其中一方決定,或約定需由雙方共同決定方可為之。此種方式為目前法院實務上較常見之約定。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父母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婚姻關係終止而免除,亦不因父母採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而影響雙方各自應分擔之扶養費數額。
離婚協議書中應約定非主要照顧者或未任親權人每月應給付扶養費的金額、時間與方式,建議約定匯款至特定帳戶之方式以降低爭議,扶養費數額原則上可先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再依未成年子女實際需要及父母各自的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估。
就扶養費數額約定「固定數額」為常見方式,亦常有約定「實支實付」、「共同帳戶」等方式;就扶養費給付時間,法定最低標準為給付至未成年子女年滿18歲成年之日止,對於希冀栽培子女唸書受高等教育之父母而言,亦不乏約定給付至20歲、大學畢業甚或是碩士畢業者。
父母雙方對於此部分扶養費之約定,均有諸多細節可事前協議,然若協商不成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僅會裁定非主要照顧者或未任親權人每月應給付定額之扶養費至子女成年之日止。
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探視權)
未取得監護權或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仍享有定期的會面交往權利,離婚協議書中亦應詳細約定探視方式,包括:
- 平時探視時間與方式(如每月第幾週的週六幾點到週日幾點)
- 寒暑假期間(以未成年子女學校公告之行事曆為準)探視時間與方式
- 春節期間(得特定為行政院公告放假之除夕前一日至初五)探視時間與方式
- 特殊節日(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及其相連之連續假日或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任一方之生日等)探視時間與方式(非必要約定)
- 其餘應遵守事項及細節(包含遲到條款、友善父母條款、交付未成年子女健保卡及必要物品、住所聯絡電話變更後之通知等約定)
切勿簡單寫「隨時可探視」、「保有探視權」,對於情感連結已非緊密之離異夫妻而言,無一定規則可遵循,極有可能為雙方埋下日後爭執的種子,屆時恐將對簿公堂,司法程序亦非短時間就能取得結果,不可不慎。
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如雙方選擇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或是未選擇任何夫妻財產制之情形,均適用「法定財產制」,於離婚時將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議題,應明確約定婚後財產(不動產、存款、股票、保險等)之歸屬與處理方式,具體細節詳見本所文章「法定財產制下的剩餘財產分配權利」。
若適用法定財產制,雙方可選擇是否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日後反悔。
若不拋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則需計算婚後財產差額並進行分配,尤應注意者為,倘雙方之離婚協議書未明確約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協議內容,此請求分配權利亦需於離婚後2年內提出請求,建議可由律師於通盤瞭解夫妻各自之財產狀況後協助估算與擬定條款,以降低將來訴訟風險,增加於協議中取得圓滿、有利條件之機會。
其他可約定事項
離婚協議亦可包含其他重要約定,例如:
贍養費:若一方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可約定合理金額作為經濟保障;又縱使一方並未因離婚陷於生活困難,只要夫妻雙方合意,亦可約定贍養費之給付金額、時間與方式。
其餘贈與約定:如約定定期或以何方式贈與財產給子女或第三人
其餘婚姻存續期間之民事請求權利:如婚後彼此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有無寄託、借名登記、外遇賠償、家暴賠償或其他相關爭議之解決方式。
保密條款與違約金:於特殊身份地位或特殊情事下,亦可約定針對離婚協議內容或特定事項的保密條款,以保障雙方隱私。
寵物照顧方式與相關費用
婚後共同住所地之搬離與物品所有權歸屬
所有條款皆應具體明確,避免使用具有解釋空間之模糊語句,以確保法律效力與執行力。
常見錯誤與風險提醒
❌ 協議之文字內容過於模糊、具多種解釋空間
❌ 協議內容難以執行
❌ 未考量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
❌ 未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 約定一方放棄會面交往權
❌ 離婚證人簽名時未親自見證雙方離婚真意
離婚登記的程序及所需文件
辦理離婚登記的程序
需夫妻雙方一起前往全台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兩名證人可以不用一同前往),如有一方擬同時辦理戶籍遷出事宜,需至欲遷入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辦理登記及等待換發身分證之時間,大多為半小時至一小時之間。
辦理協議離婚登記的必要文件
離婚協議書
雙方的國民身分證。
雙方的戶口名簿。(因離婚登記會涉及戶內人口記事之變更,如夫妻一方為戶長,亦可於辦理離婚登記時一起申請)
雙方的印章(簽名亦可)。
符合身分證規格之最近兩年內所拍攝的半身相片一張 (如不變更原身分證照片,亦可以沿用戶政系統內原有的照片,建議先電洽要辦理的戶政事務所詢問)。
換發身分證費用每張50元、換領戶口名簿費用每份30元。(可現金或悠遊卡支付)
結語
根據心理學研究,離婚被列為人生十大壓力事件之一,僅次於喪親與重大疾病,當一段曾經是生活共同體的婚姻走向終結,離婚協議書所涉及的,不僅是夫妻間財產與權利義務的處理,更包括未成年子女日後的照顧安排與生活穩定。
然而,在協議離婚過程,情感往往凌駕於理性上,或因不諳法律規定,使人難以全面思考與妥善規劃。此時,專業律師的協助不只是法律上的支持,更是協助您在混亂中釐清方向、在轉折中維持秩序的關鍵。
本所律師團隊擁有豐富的離婚協議規劃與談判經驗,熟悉各項法律細節與實務操作,如果您正面臨離婚協議的規劃或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本所,我們將以理性專業與感性溫度,陪伴您走過這段過渡期,迎向人生新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