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從觀念到實際計算,一次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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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離婚時,我到底可以拿回什麼?
「如果有一天婚姻走到終點,我的權益在哪裡?」這是不論感情好壞,每對夫妻都應該具備的法律常識。在我國法律下,婚姻不只是感情的結合,更是經濟的共同體。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主要分為三種:
- 法定財產制(絕大多數人適用):夫妻沒特別去法院登記,就自動適用此制。這也是本文討論的重點。
- 共同財產制:財產合併共有(極少見)。
- 分別財產制:財產各自獨立,離婚時沒有分配問題。
小提醒:同性婚姻完全適用!
自《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通過後,同性配偶間的財產制準用民法規定,權利義務與異性夫妻完全相同。
在「法定財產制」下,當面臨離婚(協議或判決)、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就會啟動最重要的機制——「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分鐘搞懂: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不要被法律條文嚇到,民法第1030-1條的核心概念其實很簡單,只有四個重點:
- 只計算「婚後」累積的財產與債務。
- 公式:(婚後資產 - 婚後負債)= 剩餘財產。
- 原則:剩餘財產「多」的一方,要分給「少」的一方,補足差額的一半。
- 例外(不列入分配):繼承、贈與(無償取得)、慰撫金。
還是覺得抽象嗎?我們來看一個真實感十足的故事。
案例故事:熙珠與司彥的婚姻帳單
婚後的這十五年,熙珠的時間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這個家的時鐘。為了配合丈夫司彥的事業衝刺,她選擇了一份收入不高但能隨時請假的工作。她的日常,是清晨五點的廚房燈光、是接送孩子穿梭車陣的背影、是無數個等待丈夫晚歸的深夜。
司彥則心無旁騖地專注於職場,職位與年薪翻了幾倍。那些年,他們買下了一間視野極佳的公寓,登記在司彥名下;房貸從司彥的薪轉戶扣款,看似理所當然。
這間屋子裡,有孩子身高的刻痕,有熙珠親手挑選的窗簾,有吵鬧也有歡笑。熙珠原本以為,這就是「歲月靜好」。
直到那天,司彥冷靜地將離婚協議書放在桌上。他說:「孩子可以給妳帶,我會付扶養費。但房子、車子和存款是我辛苦賺來的,跟妳沒關係。妳這幾年賺多少,自己心裡清楚。」
那一句話,像一記耳光,否定了熙珠十五年的青春。熙珠心裡發寒,難道那些洗手作羹湯的日子、那些為家庭犧牲的職涯機會,在法律面前真的就一文不值嗎?
帶著顫抖的手,她撥通了律師的電話。而在那通電話裡,她第一次聽到了讓她淚崩的答案——「全職主婦與主夫的付出,不是免費的。只要是婚後累積的資產,即便登記在他名下,都有妳的一半。」
熙珠擦乾眼淚,決定不再沉默。這一次,她要為自己的付出,討回公道。
情境一:最標準的計算方式(全部婚後取得)
假設兩人在離婚訴訟時的財產狀況如下:
司彥(名下財產多)
- 公寓(婚後買):現值 2200 萬(房貸剩 300 萬)
- 存款:400 萬(其中 80 萬是婚前存的 → 扣除)
- 汽車:現值 150 萬
- 保單價值:人壽險 80 萬 + 儲蓄險 150 萬
熙珠(名下財產少)
- 存款:40 萬(其中 8 萬是婚前存的 → 扣除)
- 保單價值:10 萬元
計算步驟與結果
| 項目 | 司彥 (夫) | 熙珠 (妻) |
|---|---|---|
| A. 婚後資產 |
公寓 2200萬 + 存款 320萬 + 車 150萬 + 保單 230萬 = 2,900 萬元 |
存款 40萬 + 保單 10萬 = 50 萬元 |
| B. 婚後債務 | 房貸 300 萬元 | 0 元 |
| C. 剩餘財產 (A-B) | 2,600 萬元 | 50 萬元 |
分配金額試算
雙方差額:2,600 萬 - 50 萬 = 2,550 萬元
熙珠可請求金額(差額的一半):2,550 萬 ÷ 2 = 1,275 萬元
這就是法律保障「家務勞動價值」的具體展現,名下沒財產的一方,絕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情境二:頭期款是爸媽出的 (贈與/無償取得)
承上,如果當初買房時,司彥的父母幫忙付了 300 萬元頭期款(匯款支付),這筆錢屬於「無償取得」,不應列入分配。
- 計算調整:司彥的婚後資產需扣除父母贈與的 300 萬。
- 司彥剩餘財產變為:2,600 萬 - 300 萬 = 2,300 萬元。
- 熙珠可請求金額:(2,300 萬 - 50 萬) ÷ 2 = 1,125 萬元。
律師觀點:
實務上,「舉證」是關鍵。司彥必須拿出當年的匯款紀錄證明這筆錢是父母給的,否則法院很難採信。
情境三:房子是「婚前」買的,但「婚後」繼續繳房貸
這是諮詢中排行第一名的問題!如果房子是司彥婚前就買好、登記在他名下,那房子本身屬於「婚前財產」,不列入分配。
但是(這點最重要)!如果婚後這 12 年來,司彥是用婚後的薪水去繳房貸,這等於是用「婚後財產」去養「個人的產(婚前財產)」。依照民法第1030-2條,這筆錢必須加回來計算。
假設:婚後共繳了房貸本息合計 432 萬元(3萬 × 12個月 × 12年),雖然公寓為婚前財產不列入,但這 432 萬要算進司彥的婚後財產。
計算步驟與結果
| 項目 | 司彥 (夫) | 熙珠 (妻) |
|---|---|---|
| A. 婚後資產 |
婚後繳納婚前房貸 432萬 + 存款 320萬 + 車 150萬 + 保單 230萬 = 1,132 萬元 |
存款 40萬 + 保單 10萬 = 50 萬元 |
| B. 婚後債務 | 0 元 (房貸為婚前債務) | 0 元 |
| C. 剩餘財產 (A-B) | 1,132 萬元 | 50 萬元 |
分配金額試算
雙方差額:1,132 萬 - 50 萬 = 1,082 萬元
熙珠可請求金額(差額的一半):1,082 萬 ÷ 2 = 541 萬元
情境四:對方疑似「脫產」,存款突然變少怎麼辦?
這在離婚攻防中非常常見,想離婚的一方,故意提領大筆現金、移轉資產。
若您發現對方在離婚前五年內有異常的財產處分(例如:存款無故消失、賤賣資產),依照民法第1030-3條,法律可以「追加計算」。
也就是說,即便司彥戶頭現在只剩 20 萬,只要律師能透過金流證明他惡意脫產 300 萬,法院就會把他當作「還有 320 萬」來進行分配計算。
常見迷思:法官一定會判「一人一半」嗎?
「一人一半」是原則,但不是鐵律。
如果一方長期有以下行為,導致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可以調整比例(例如 6:4 或 7:3),甚至將分配金額調整至極低之數額:
- 不務正業、長期賭博、酗酒欠債。
- 毫無家庭責任,未照顧子女或分擔家務。
- 雙方長期分居,經濟早已獨立。
律師的叮嚀:不要讓權利悄悄溜走了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有時效的!
- 自您「知道」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要行使。
- 若一直不知道對方的婚後財產比自己多,自離婚或法定財產制消滅時起,5年內要行使。
離婚協議書上的每一個字都至關重要,一旦簽署了「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或類似效力之條款,往往就無法反悔。
如果您正處於婚姻的十字路口,或懷疑對方正在隱匿資產,請不要獨自猜測。
常見 Q&A
Q1:如果我名下沒有房子、車子,只有對方有,我是不是很吃虧?
不一定。在法定財產制下,只要是「婚後財產」,不論登記在誰名下,都要先算成各自的剩餘財產,最後再比差額。很多在家照顧小孩、家務的配偶,名下幾乎沒財產,反而因此在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以拿到一筆金額。
Q2:對方欠了一堆債,會不會拉我一起下水?
要區分兩件事:
- 剩餘財產分配:計算時會扣除「婚後債務」,所以一方欠債多,他的剩餘財產變少,那他能分給妳的錢自然就變少,但妳不需要拿自己的錢去幫他還債。
- 實際要不要「一起還」這些債? 要再看債權人與誰簽約、是否為共同借款人、是否為連帶保證人等,不會因為你「是配偶」就自動變成保證人。
Q3:我們可以在婚前或婚後先約定好,將來不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嗎?
最簡單的方式,可以透過改採「分別財產制」來達成類似效果,但必須以書面約定,且對雙方權益都有重大影響,不建議隨便簽。實務上,許多人會搭配「婚前協議書」,逐一說明財產歸屬、子女規劃等,避免將來爭議。
後語:熙珠的故事,也有可能是很多人的縮影
訴訟落幕的那天,法院判決的分配金額,遠比司彥當初願意施捨的數字高出許多。
收到判決確定的通知時,熙珠打了一通電話給律師。電話那頭,她的聲音有些哽咽,許久說不出話來。那份激動,不僅僅是因為贏得了官司,或者拿到了後半生的保障;而是她終於感受到——原來,那些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犧牲、那些在柴米油鹽中消磨的青春,法律是看得到的,也是有人珍惜的。
這筆款項,不只是一個數字,它是對熙珠過去十五年人生的一份「遲來的認可」。
從那之後,熙珠用這筆錢重新規劃了生活。她報名了想學已久的課程,在工作與生活間找到了新的平衡。更重要的是,她學會了一件事:在全心全意照顧家人之前,要記得,先好好照顧那個珍貴的自己。
願每一個在婚姻中全力以赴的妳/你,都能擁有轉身離開的底氣,以及重新開始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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