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樓違建、車位被佔用算竊佔嗎?管委會提告與住戶自保的法律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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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違建、車位被佔用算竊佔嗎?管委會提告與住戶自保的法律全攻略
身為社區管委會的主委或委員,您是否正為了某些「講不聽」的住戶而頭痛?
無論是頂樓平台被加蓋違建變私人花園、地下室防空避難室被隔間私用,還是樓梯間被堆滿私人物品。這些行為不僅侵害了全體住戶的權益,更可能涉及嚴重的法律責任。面對這種「路霸」鄰居,管委會除了貼公告勸導,還能做什麼?其實,這種佔用行為極可能已經觸犯了刑法上的「竊佔罪」。
什麼是「竊佔罪」?不只是民事糾紛
許多人誤以為佔用公共區域只是「民事糾紛」,頂多賠錢了事。但事實上,依照《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構成竊佔罪,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
對於公寓大廈來說,所謂的「他人不動產」,指的就是全體住戶共有的部分(如:頂樓平台、地下室、法定空地、樓梯間等)。只要未經全體住戶同意,私自排除他人使用並建立自己的支配關係,就可能構成犯罪。
常見的三大佔用類型:您的社區有這些情況嗎?
根據法院實務見解,以下三種情況是管委會最常遇到的棘手難題:
頂樓平台加蓋(違建)
頂樓平台屬於全體住戶共有,具有火災避難等公共安全功能。如果頂樓住戶未經全體同意,擅自在平台搭建房屋、花園,甚至加裝鐵門、鐵鎖,導致其他住戶無法進出,這就具備了「竊佔」的客觀行為。
地下室與防空避難室被私用
地下室通常登記為共同使用(如防空避難室)。如果有住戶擅自砌牆隔間、裝設鐵門並上鎖,甚至打通自家地板連接地下室,排除其他住戶的佔有使用權能,這將構成竊佔罪,甚至可能觸犯「公共危險罪」。
車位旁設路障或長期堆物
有些住戶會在其持有的車位旁,甚至是公共走廊上安裝鐵門、圍籬,將公共空間劃為己有。若這種佔用行為具有「排他性」(別人無法使用)且具有「繼續性」(長期佔據),即可能成罪 。
【關鍵雷區】看起來像佔用,其實有「分管協議」?
這是管委會最容易忽略,也是導致提告失敗的第四種態樣。許多管委會興沖沖地提告,結果檢察官卻做出不起訴處分。原因往往在於被告主張:「我有合法使用權(分管協議)」。
什麼是分管協議?
如果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如頂樓、空地)有約定各自的使用範圍,這就是「分管協議」。在分管契約內的使用,不構成不法利益,當然也不構成竊佔 。
最可怕的「默示」分管協議
為何會導致無罪?
法院實務認為,如果某個住戶佔用特定區域已經歷經多年,而其他共有人(住戶)長久以來都知道且互不干涉(互相容忍),法律上可能認定存在「默示分管契約」。若被告主觀上認為自己是依照默示契約或長輩習慣在使用,就會欠缺「不法利益的意圖」,不構成竊佔罪 。
提告前的自我評估:能「一擊必殺」嗎?
律師提醒您,要成功追究刑事責任,必須證明被告的行為符合以下兩點要件:
必須有「排他性」與「繼續性」
竊佔罪的重點在於行為人建立了一個「新的、排他的」支配關係。
- ❌ 流動式雜物(難成罪):偶爾停放機車、腳踏車,或堆放可以隨時移動的雜物、盆栽。因未達「排他性」,通常只能走民事途徑。
- ⭕ 固定式設施(易成罪):更換門鎖、設置圍籬、搭建棚架、種植果樹、水泥造景等,讓人無法進入或難以回復原狀,成罪機率高。
主觀上的惡意
竊佔罪不處罰「過失犯」,必須證明行為人是「故意」佔用且意圖獲得不法利益。如果對方是誤認界址(不小心越界),通常不構成犯罪 。
管委會該如何行動?律師的專業建議
面對佔用公共區域的住戶,直接提告刑事竊佔罪雖然是一種強力的手段,但法律戰略必須縝密。
蒐證齊全:
拍攝現場照片(證明有鎖頭、圍牆等排他性設施)、調閱原始規約與產權資料。
先禮後兵(中斷默示同意):
發送律師存證信函,明確告知其行為已涉嫌竊佔,要求限期恢復原狀。這能證明管委會「不再容忍」,打破可能存在的「默示分管契約」,並證實被告有「明知故犯」的惡意。
刑民並進:
若檢察官不起訴,仍可透過「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請求拆屋還地,並請求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結語:法律,是為了解決紛爭而非製造仇恨
💡 如果您是...
【管委會代表】
切勿因擔心法律程序繁瑣而姑息養奸。您需要專業律師協助「精準蒐證」與「制定訴訟策略」,合法討回公共空間,避免被住戶指責失職 。
【被指控的住戶】
收到存證信函或傳票請勿驚慌。您需要律師協助釐清當年的購屋約定與使用權源(分管協議),避免無端揹上刑事前科,或協助您與管委會進行對等的和解談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