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b3 世界的投資契約

leo portrait white bg (2)
謝侑均 顧問律師 | 2025年11月19日

專精於國際投資、基金設立與區塊鏈監管法制,具多年跨境交易與公司法顧經驗。

web3 safe saft token warrant
本頁目錄

今天想聊聊不同於傳統世界的web3領域,簽署的投資契約。

別想太多,即使牽扯到區塊鏈,本來的SPA (Share Purchase Agreement)依然存在,但這種動輒50頁乃至上百頁的股權協議(有時更會搭配Voting Agreement、Right of First Refusal Agreement、Investors Rights Agreement等等配套合約,洋洋灑灑2、300頁也不是少見的狀況),不僅程序拉長、細節太多很難敲定、律師費可能較高,每一個環節都可能讓投資下一秒告吹。

因此新創公司也愛採用美國 YC(Y Combinator)推出的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SAFE)。SAFE讓投資人現在必須付錢,並在公司方Equity Financing(通常是下一輪募資,在公司已經準備好簽署完整SPA時)時,取得未來的股份;不同於SPA,在作者審議過的數百份SAFE之中,鮮少有超過10頁的,多數就是採用YC的範本,維持5、6頁短短的篇幅。由於篇幅不長,公司方能夠迅速掌握各種交易細節,因此常是新創公司更樂於嘗試、也願意簽署的投資契約。

然而,作為投資人,勢必對於SAFE難以放心,畢竟一個5頁篇幅的契約,如何能保障自己的投資呢?投資當下,投資人取得的是「未來的股權」,因此公司法上保護投資人權益的相關條文,自然很難主張;也因為雙方約定的是Equity Financing時(也有可能是其他條件,包括合併、收購等其他條件)取得股權,倘若公司向投資人募資後一蹶不振,無法再有下一輪了,手上一紙SAFE也只能淪為壁紙,只能看清算程序能夠退多少錢,死馬當活馬醫;即使經營不錯,但就是不進行SAFE上轉換成股份的條件,依約定,投資人其實也沒有辦法強制公司轉股。

這也是為什麼SEC多次強調,SAFE作為投資契約,既不Simple、也不Safe。

那誰會選擇簽署SAFE?

標的若是一個極為搶手的新創公司,即使是專業基金管理人,在合理的估值之下也可能毫不猶豫的簽下SAFE(這就是FOMO的威力啊)。而在web3領域,這一秒的大家瘋DAO、下一秒大家關注memecoin,過陣子又開始搶AI,掌握narrative的項目,往往能有很高的話語權。

web3領域,也會簽署SAFT

由於web3領域擁有另一種出場方式,投資人除了買股後透過secondary transaction賣給其他投資人或下一輪,或甚至IPO直接在次級市場出場;公司也可以透過發行虛擬貨幣,讓投資人在交易所賣出、或在OTC出場,因此 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Token(SAFT)誕生了。

SAFT與TPA(Token Purchase Agreement)跟SAFE與SPA的差別,作者認為沒有這麼大,因為法律對於幣的持有者並沒有特別保護(你當然可以說部分的虛擬貨幣會被認定為證券,因此足以享有相關法律的保護,但在不同的管轄權下,都有待很多程序去確認,因此在作者認為,這基近於沒有保護),都像是買家現在支付款項,等公司在交易所上幣(通常叫TGE,即Token Generation Event,公司發行虛擬貨幣、且該幣在某個交易所擁有交易兌)後,拿到幣並出場(通常會有vesting schedule,這涉及不同幣之間的tokenomic,下次再寫吧)。

因此,web3領域也有很多公司,會採用SAFT的方式,出售自己未來發幣的提取權,好處是不用出賣自己公司的股份,對於公司而言,就像出售商品的預購一樣。

SAFT保護足夠嗎?

如果把他想像成一個商品的買賣合約,我認為多數的樣板,在契約架構上還算是合格的,然而在web3業界,SAFT卻是一個越來越少被採納的投資契約態樣,原因在於,多數的幣在TGE後,因為投資人慢慢得到幣並開始賣出,在先天過高的估值(本夢比)、不夠的未來性,且公司賺到的錢不一會投注到幣身上,讓幣很快就低於發行價、甚至低於投資人購買的成本價,最終從交易所下幣。

所以開始有很多創投會採取SAFE+T的模式,即投資人同時簽署SAFE及Token Warrant。

什麼是SAFE+T?

SAFE前面已經提過了,Token Warrant則像是SAFT,公司答應投資人,如果未來發幣,作為投資人,也能夠以極低價格(通常低於1000美金)擁有一個份額(通常是pro rata,並依照股權比例分配投資人池的幣),依照到時候的vesting schedule,發幣給投資人。

然而公司萬一不發幣呢?通常是不會有罰則的,這也導致SAFE、SAFT、SAFE+T都面臨一樣的問題,對於未來的不確定性,至於創投為什麼希望簽署SAFE+T,畢竟可以增加一個出場的機會,不論是透過股或幣。

至於一些變體SAFTE、SAFET其實大同小異,總歸一個字「快」,無非是新創公司希望投資人的錢可以趕快進到口袋、專業投資人們則對於相較小額的項目(畢竟手上可能有上百個投資標的),犧牲一些安全性以迅速換取投資機會顯得更重要。

結論

以上這些web3業界常見的投資契約,大多數都有模板可以參考,但是要設計出一份能真正反映雙方利益的 hybrid 合約,必須同時理解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虛擬貨幣相關法規的交疊區域——這不只是模板可以解決的事。

作為公司或投資人在審議這些合約時,即使條文架構與設計上已經做到防呆了,如果沒有法律上協助,對於很多條文想必是一知半解。均凌理韜國際法律事務所專精web3領域各項投資契約,也請遇到問題時,讓我們為您服務。

返回頂端